从马关引发森林火灾,又去广南滥伐林木,数罪并罚,这人被判3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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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5-17 22:55网址:http://www.yn-mg.cn

原标题:上山一缕烟 下山牢里见


近日,马关县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可谓是“上山一缕烟,下山牢里见”。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汪某在其承租的地块内燃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现场面积为5.7公顷(85.5亩)。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汪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扑救,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查,被告人汪某于2020年5月7日失火,公安机关6月7日立案侦查。在失火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汪某因2019年8月份与他人合伙在广南县种植香蕉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被广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被告人汪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在接受广南县司法机关处理时,并未如实供述其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属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判决如下:撤销广南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7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汪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中的“宣告缓刑四年”部分;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网上流传着一句雷人的法治宣传标语——放火烧山,牢底做穿。这句话不是随便说说而已,是确确实实有法律依据的,当中的法律意义是指《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棵棵树木成林,建设绿色生态家园;星星之火燎原,毁灭青山绿水家园。本季节风大物燥,烧荒是危险行为,不仅造成大气污染,还会留下火灾隐患,火势一旦蔓延,殃及他人农田山林,不但造成巨大损失,还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甚至违法入狱。广大村民一定要加强防火知识的学习,要审慎用火、正确用火,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来源:马关县人民法院